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02执保35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陕西西部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5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92184.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于2022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5677)的银行账户采取了9392184.76元的数额冻结措施,实际控制金额为524305.31元。对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10437-1)的银行账户采取了9392184.76元的数额冻结措施,实际控制金额为196268.40元;于2022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04355)的银行账户采取了9392184.76元的数额冻结措施,实际控制金额为7906.08元;对其在招商银行(尾号10606)的银行账户采取了9392184.76元的数额冻结措施,实际控制金额6765.74元。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355号案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