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2023年3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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