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5934号
原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商洛市。
被告:***,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