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5122号
原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51号鑫苑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中央商务起步区一期。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相应受理费1000元后,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