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众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定山盛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32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众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泸定山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众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定山盛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到四川泸定山盛水泥有限公司案款4600000.00元,江西众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按比例分配到案款179825.00元,剩余案款471718.39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