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

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922民初586号 原告: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前洋垅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东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塔园艺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洋坂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塔园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前洋坂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洋塔园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前洋坂村委会支付洋塔园艺公司绿化工程款72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从2019年12月26日起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4日,其与前洋坂村委会签订《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前洋坂村)承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前洋坂村委会的生态景观林工程,包括苗木种植、整理绿化用地,面积共18亩。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形式,合同总价为134680元。工程付款方式为预付总价30%,工程完工确认后支付工程总价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的90%,工程质保金10%(时间一年)。合同签订后,其依约组织开工生产,于2018年12月完成全部工程,并经验收交付前洋坂村委会。2019年6月25日,古田县林业局、吉巷乡林业站出具验收单,同时经合同审查付款单位古田县吉巷乡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将全部工程款拨付给前洋坂村委会。但前洋坂村委会仅支付工程款62680元,余款72000元至今未付。 前洋坂村委会辩称,一、无论种植何种苗木,都必须对种植地面进行必要的清理,把原有的林木、灌木等清除,并按承包合同要求,对必要的地表土面进行耕作,使地表适宜苗木生长。但洋塔园艺公司完全未对原有植被进行处理,只是插花式将苗木随意挖坑种植,既不符合承包合同要求,也不符合一般林业种植要求,导致大量苗木死亡。二、洋塔园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验收后一年内进行管护,且目前一年养护期也未届满。工程验收几个月以来,既缺水又未能及时处理病虫和施加肥料,也是苗木大量死亡原因之一。因洋塔园艺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其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以及对本院现场勘验制作的笔录一份及照片三十四张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无争议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4日,前洋坂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洋塔园艺公司(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乡前洋坂村)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乡前洋坂村)委托给乙方施工,工程包含苗木种植、整理绿化用地等,工程共18亩,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形式,合同总价为13468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预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完工确认后支付工程总价的50%;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工程总价的10%为质量保证金,在养护期满后不计利息一次性付清。绿化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自运至指定地点位置入土栽种完成并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2019年8月7日,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乡前洋坂村)经古田县吉巷林业站、古田县林业局验收合格,并出具一份《福建省古田县林业生产验收单》,前洋坂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林权单位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名,古田县吉巷乡人民政府作为审查付款单位在验收单上盖章。 3.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前洋坂村委会已向洋塔园艺公司支付工程款62680元,工程余款72000元未付。 4.2020年5月8日,本院组织洋塔园艺公司与前洋坂村委会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双方共同确认:(1)洋塔园艺公司种植的红叶石楠、美国红枫、乌桕三种树木部分死亡、部分存活,存活的棵树大于死亡的棵树;(2)洋塔园艺公司在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乡前洋坂村)验收合格后至现场勘验之日没有再对其种植的红叶石楠、美国红枫、乌桕三种树木进行追肥和除草。 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前洋坂村委会应否支付洋塔园艺公司工程款以及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洋塔园艺公司主张其承包建设的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乡前洋坂村)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前洋坂村委会,前洋坂村委会应当依约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洋坂村委会则认为洋塔园艺公司未依约对所种植树木进行养护,造成大量树木死亡,其扣留剩余工程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院认为,洋塔园艺公司与前洋坂村委会签订的《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乡前洋坂村)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洋塔园艺公司与前洋坂村委会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乡前洋坂村)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预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完工确认后支付工程总价的50%;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工程总价的10%为质量保证金,在养护期满后不计利息一次性付清。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乡前洋坂村)已于2019年8月7日经古田县吉巷林业站、古田县林业局验收合格,洋塔园艺公司要求前洋坂村委会支付结算总价90%的工程款,于法有据。合同约定的绿化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自运至指定地点位置入土栽种并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于2019年8月7日验收合格,可见合同约定的一年绿化养护期尚未届满,而且本院组织双方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验时,洋塔园艺公司确认其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至现场勘验之日并未对其种植的树木进行追肥和除草,因此,洋塔园艺公司主张前洋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总价10%的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前洋坂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62680元,其还应支付给洋塔园艺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58532元(134680元×90%-6268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洋塔园艺公司承包建设的古田县年乡村生态景观林项目(吉巷乡前洋坂村)已经验收合格,其主张前洋坂村委会支付工程总价90%的工程款,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但合同约定的绿化养护期尚未届满,且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至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之日洋塔园艺公司并未依约履行绿化养护义务,故洋塔园艺公司主张前洋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总价10%的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洋塔园艺公司主张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超出上述规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付款利率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洋坂村委会以洋塔园艺公司未依约履行绿化养护义务为由扣留剩余全部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585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