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922民初863号
原告: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
吉巷乡前洋坂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吉巷乡前洋
坂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到2019年的租金合计12000元,分别计算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以3000元违约金为计算基数,月息1%计算自个年度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事实与理由:其与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其将村委会的房屋一层至三层出租给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办公住宿用,年租金3000元,租期18年即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29年8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即占用了出租房至今,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租金支付至2015年就不再支付,其多次讨要,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
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辩称,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事项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请,具体理由如下:一,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称其支付到2015年就不在支付,事实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时间为先付后用,其每年均在前一年交付第二年租金给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8日开具收款收据,其即于2016年12月19日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金3000元。该租金为2017年度租金。二,2017年后由于下列原因,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进行结算协商后给予相应金额的租金减免,故2018年度后的租金未结算,此后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也没有向其开具租金收据:1,2017年其租赁的一层厨房被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公用广场,其当时找到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长解决补偿,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口头承诺免交相应年限的租金做为补偿。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拆除的厨房面积约30平方米,地面下兴建一座混凝土三级化粪池,新建两个卫生间安装有淋浴设备和取暖灯等,屋顶彩钢瓦覆盖塑料扣板吊顶,建有一座柴火灶,灶台厨台大理石铺装,还安装有监控探头。2011年其投入厨房建设装修等费用达18000元,该损失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没有给予其补偻。2,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的村卫生室和村老人会至今仍占用租赁房的一层大门左右两边的两间办公室,所占用的房间也应相关扣减租金。3,从2011年至今,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的日常用电及施工用电均从俱乐部(村委会)电表接线,电费均由其支付,也未进行结算扣除。
综上所述,客观上其至今也没有拖欠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租金。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应该与其进行结算后再确定租金交纳的时间。
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一
份,证明:双方签订过租赁合同。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提供了2015、2016年收款票据,银行回单证明:其缴纳过租金;电费凭证,证明:2011年下半年电费为960.98元,2012年为4441.98元,2013年为4360.99元,2014年为1826.49元,2015年为2226.93元,2016年为2194.48元,2017年为2172.78元,2018年为1148.79元,2019年为1093.1元,共计20426.52元;村民书面证明,证明:俱乐部场所2011年由其装修,该电费都是由其缴纳的。照片三份,证明:租赁的情况,卫生所及老人协会自2011年起就开始使用,原来的厨房拆除作为广场使用。
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对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需要庭后提供原件核对。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对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费凭证有异议,需要计算出具体所用的电费,对其他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采信;对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提供了收款票据、银行回单证明、电费凭证,村民书面证明,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采信。提供的照片,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的审查核实,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1、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年租金为3000元,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若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1%,以天数计算向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交付违约金后,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仍有中止合同的申诉权,租金支付至2016年。
2、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支付了2011年至2017年村委会房屋电费共计18184.63元,2011年至2017年,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占村委会房屋十间房间,应支付电费12989.02元,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占村委会房屋四间房间,应支付电费5195.61元,该电费应在租金部分予以扣除,2017年3000元租金予以抵销,2018年租金剩余804.39元未缴纳。
本案实质性争议焦点: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认为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应支付2016年至2019年房租,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认为没有拖欠原告房租(2017年房租已付,2018年后的房租双方口头协商减免)。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形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已交付租赁物房屋给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使用,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依约应定期支付租金,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至2016年。自2017年起至2019年,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未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现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其与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要求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至2019年所欠的租金12000元且分别计算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以3000元为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月息1%计算自个年度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但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提供收款票据证实2016年的房租已缴纳,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应支付2017年至2019年房租共计9000元,扣除电费5195.61元,本院将租金调整为3804.39元。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提出抗辩意见,未拖欠租金,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提出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应按实际使用缴纳电费,2011年至2017年,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占用4间房,电费为5195.61元,该抗辩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自2018年至2019年租金3804.39及违约金(2018年违约金以本金804.39元从2018年8月1日按月利率1%计算,2019年违约金以本金3000元从2019年8月1日按月利率1%计算,以上二笔利息均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