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2民初2348号
原告: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前洋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以被告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已偿还完毕租金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以福建洋塔园艺有限公司已偿还完毕租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