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381执恢822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区发区世纪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哈大齐工业走廊安达石油化工区新兴街13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16952092055。
法定代表人:***
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辽0381民初48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