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汇联能源环保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768811193,单位所在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南侧。 被执行人:***,男性,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汇联能源环保金属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961688,单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790号。 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汇联能源环保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381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和议庭合议后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381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