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81民初51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春旭
书记员 侯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