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81民初7238号
原告山东锦广绪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锦广绪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广绪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1085.5元,由原告山东锦广绪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长斌
人民陪审员 张嘉芮
人民陪审员 王慧岚
书 记 员 梁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