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5120号
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8.4元,由原告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辉
法官助理 宋世玉
书 记 员 许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