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1财保106号
申请人:***,男,土家族,1973年10月26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
被申请人:***,男,土家族,1987年3月13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该县。
被申请人:重庆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胜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重庆市秀山县雅江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4万元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140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作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对被申请人重庆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秀山县雅江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4万元予以保全。
保全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胜负担。
审判员严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