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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崔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3民初10390号 原告:新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崔某,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