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26民初546号
原告:新疆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E1栋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县***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县人民路北四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县***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