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8640号之一
原告: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光路17号现代城华庭5栋2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称对方已支付,而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兴发铝业(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