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17)晋0802执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案款77400元、案件受理费867.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 3、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未查出其有不动产登记。 4、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7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