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802民初3428号
原告: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就运城市**花园1—5号的工程监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北路3号,合同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2009年11月30日完成。监理报酬:每平方米4元计取,支付办法:正负零付20%,主体施工至二层付20%,主体封顶付30%,装修完毕付20%,竣工验收付10%……等。2012年9月25日,鉴于原合同所约定工程未按期完成,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3、5号楼仍执行原合同报酬,延期费用补偿30000元,剩余的监理报酬一个月内付清,1、2、4号楼重新签订合同。至2012年10月31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3、5号楼监理费16万元,至今仍欠27600元。2012年10月1日,原、被告就**花园1、2、4号楼签订了建设施工监理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3年12月30日完成。监理报酬:每平方米6元计取,支付办法:正、负零付20%,主体封顶付40%,装修完毕付30%,竣工验收付10%……等。2号工程2013年完工后,被告至今未组织验工,但此楼房住户已大部分入住。2013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申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77400元监理费。直到2016年1月2日,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又向被告发出一份关于监理费用支付申请报告,被告运城分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此申请后签名2016年3月2日收到。但至今被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7400元监理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2008年4月25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就运城市凯瑞花园1—5号楼签订了监理合同;
2、2012年9月25日补充协议,拟证明被告同意3、5号楼执行原合同报酬,延期费用补偿30000元,1、2、4号楼重新签订合同;
3、2012年10月1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拟证明2号楼每平方米监理费为6元;
4、监理规划,拟证明3号楼建筑面积为15559平方米,5号楼按建筑面积为23979.35平方米,2号楼建筑面积为8300平方米;
5、付款明细,拟证明被告共向原告给付监理费16万元。
被告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因被告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未进行质证。经审查,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4月25日,原、被告就运城市**花园的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以每平方米4元计算;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正负零付总款20%,主体施工至二层付总款的20%,主体封顶付总款的30%,装修完毕付总款的20%,竣工验收付总款的10%。因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未能按期完工,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3、5号楼仍执行原合同监理报酬;延期费用补偿原告30000元;3、5号楼剩余的监理报酬一个月内付清;1、2、4号楼双方重新签订监理合同。2012年10月1日原、被告就运城市凯瑞花园1、2、4号楼的工程重新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以每平方米6元计算;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正负零付总款20%,主体封顶付总款的40%,装修完毕付总款的30%,竣工验收付总款的10%。
又查明,运城市凯瑞花园3号楼的建筑面积为15559平方米,监理费计62236元;5号楼的建筑面积为23979.35平方米,监理费95917.4元;2号楼的建筑面积为8300平方米,监理费49800元;3号楼和5号楼延期补偿费用是30000元,上述几项费用合计237953.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监理费16万元,尚欠77953.4元未支付,原告放弃553.4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监理费77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运城市凯瑞花园的建设工程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全部报酬,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监理费774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7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7.5元,由被告陕西远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