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富斯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创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富斯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富斯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德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富斯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收入424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