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安徽德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民终1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新城区城东大道南侧时代华府S-3号楼10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德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四合乡街道(梅云皮鞋厂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德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3)皖188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签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