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743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风景村新店组**。
法定代表人:戴忠东。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