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某某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某某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6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59.48元,由某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