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8319号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607051726。
法定代表人:林朝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惠,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16号中饰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R8N4D。
法定代表人: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万纤子,女,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淼,男,系该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照明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8元,保全费人民币1324元,均由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蔚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