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4690号
原告:海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工业三路**南海意库梦工场大厦1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7801U。
法定代表人:刘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中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2EHR8N4D。
法定代表人:陈鹏。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
原告海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海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小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