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243、2244号之一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T。
法定代表人:刘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F。
法定代表人:王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通(深圳)贸易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万融大厦******房一社会信用代码:×××01U。
法定代表人:陆荣。
被告: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中饰大厦**代码:×××N4D。
法定代表人:陈鹏。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码:×××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
被告: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尖岗山广深高速公路东北侧招商华侨城曦城97)会所1-a~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8。
法定代表人:聂黎明。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海通(深圳)贸易公司、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外观设计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已受理,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原告所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全部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权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不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专利权不稳定,本两案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审查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两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于 春 辉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