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4执保107号之三
申请人:成都市蜀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市蜀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鑫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龙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蜀鑫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虎龙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都支行的银行存款82万元。担保人***自愿以其房屋为申请人蜀鑫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宜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都支行账户51×××05的存款82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