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9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拓东路***号昆铁得胜大厦*幢*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6〕第25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审查,***对官劳人仲字〔2016〕第250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向我院起诉,本院已受理此案。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中,官劳人仲字〔2016〕第250号仲裁裁决书因***对部分事项不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不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6〕第250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