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铁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民申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铁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270号昆铁得胜大厦B幢9楼。
法定代表人:方久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昆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众成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中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铁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云南众成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派遣合同12条规定,负责购买社会保险,要求二被申请人赔偿单位应交的社会保险赔偿金。**2003年至2015年已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了13年,签订合同6次,应该存在1年增加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试为固定期限合同。未享受年探亲假及公休假,应给予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
监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众成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再审申请已经变更了一审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众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购买社会保险,购买社会保险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单位部分由众成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承担。因此,购买社会保险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关于合同签订问题。**与监理公司于2003年7月1日及2004年12月31日二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监理公司未与**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延续至2007年12月底。在此期间双方未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其起诉要与监理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关于探亲假的问题。**未能提交其符合探亲条件的证据,主张探亲假赔偿的费用,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刘会全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