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拓东路***号昆铁得胜大厦*幢*楼。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复议申请人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异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云南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
审判员代晓明
审判员付琼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