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2民初966号
原告:安徽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泉县城南街道幸福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0336713477F。
法定代表人:时亚朋,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鑫时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镇阜临路卫校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485923Y(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楼2201、2203、2301、2302、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510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富信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鑫时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时达网络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杭州中心支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安徽富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103713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8日,鑫时达网络公司在民安路与椿樱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施工时损毁电信、联通光缆,由原告进行负责维修,鑫时达网络公司在鑫时达网络公司)在平安财产保险杭州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保险,安徽富信公司维修该处光缆共花费98713元。维修结束后向被告索要维修费用未果。
本院认为,安徽富信公司选择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起诉要求鑫时达网络公司和鑫时达网络公司赔偿损失,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依法退给原告安徽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耿万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