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梁贝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梁贝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82民初10045号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办事处河南路13室、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陆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坤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坤腾公司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61.5万元。2、被告***对被告坤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张家港市塘市村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A-1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坤腾公司。合同约定,现场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坤腾公司承担。2021年6月29日,被告坤腾公司的工人***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导致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坤腾公司拒不出面处理。为维护工地正常秩序,也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原告先后为被告坤腾公司垫付***医疗费用61.5万元,被告应予返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坤腾公司、***辩称:本案伤者受伤是因为原告租赁吊车的司机(***)操作严重失误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应当由原告向***进行追偿,被告并未参与具体医疗,对医疗费用不予认可;本案原告是与被告坤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被告坤腾公司具备完全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坤腾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自然人股东为***。2021年4月13日,***公司(甲方)与坤腾公司(乙方)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张家港市塘市村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A-1的钢结构安装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双方对于安全施工责任约定:乙方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购买保底1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名单提供给甲方。如发生安全事故的,所有在与不在保险名单内的人员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费用、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损失也由乙方承担。合同同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坤腾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6月29日,坤腾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公司为此垫付医疗费用61.5万元。对于医疗费的负担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安装施工合同》、增值税发票、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坤腾公司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案外人***系坤腾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安全事故发生在被告坤腾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双方在《安装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购买保底1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名单提供给甲方。如发生安全事故的,所有在与不在保险名单内的人员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费用、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坤腾公司负担。原告为被告垫付上述医疗费用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坤腾公司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61.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坤腾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被告***系被告坤腾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坤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坤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的“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原告向***追偿、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等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5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7495元,由被告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67。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62×××65。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