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梁贝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8财保30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办事处河南路13室、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969890587。
法定代表人:王伟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忠,江苏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145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91618194J。
法定代表人:盛如山。
被申请人:鄱阳县翼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团林乡三十里康村委会迎宾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8FU7N67。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翼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如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翼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汪世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俊
书 记 员 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