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梁贝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梁贝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045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办事处河南路13室、14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陆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林。
被申请人:王坤林,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坤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坤林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坤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坤林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