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9679号
原告:杭州千湖彩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82834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江南明城4幢3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彩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威,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969890587,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办事处河南路13室,14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杭州千湖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湖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千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301436.93元及利息损失8440.23元(以301436.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4日,实际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3.被告***公司支付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4.被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日,千湖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钢结构屋面工程承榄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千湖公司就江西上饶市鄱阳县城市记忆展厅铝镁锰金属屋面系统的材料安装施工,合同固定单价321元/㎡,实际工程量按现场金属屋面覆盖面层面积计算及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千湖公司根据***公司的要求于2019年8月1日进场开始安装底板,但***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进度缓慢,最终于2019年8月17日正式停工。2019年9月2日,千湖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误工损失,***公司回函解释因甲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未按约支付给千湖公司,同时承诺于2019年9月20日付款。千湖公司收到回函后的第二天就对该份回函回复告知仅有85㎡面板未安装及如***公司委托第三方安装则视为认可千湖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1995.33㎡并通过验收,同时有权追究被告***公司的违约责任。现涉案项目被告***公司已经交付鄱阳翼天置业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月13日投入使用,但两被告仍不支付剩余款项,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千湖公司提供的《钢结构屋面工程承榄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江西上饶市鄱阳县城市记忆展厅项目铝镁锰金属屋面;施工方式:现场安装;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道;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暂定量:1960平方米,单价321元/㎡;合同暂定总价629160元。付款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2日内***公司预付定金款为合同暂定总额的20%。2.材料及安装人员进场开始施工,底板、铝支座安装完成后2日内***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3.铝镁锰屋面板进场开始安装,2日内***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4.屋面系统安装项目完成之日起10日内经***公司验收后,***公司支付项目款到合同总款的80%。5.千湖公司所属屋面系统项目经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公司支付项目款到工程实际结算总款的97%。6.工程质保金为项目结算总价的3%,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由***公司支付给千湖公司。现千湖公司根据《钢结构屋面工程承榄合同》,以被告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结合案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案涉争议形式上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征,应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案涉工程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来亚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管毅楠
书 记 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