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

鹤壁中安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702民初5218号 原告:鹤壁中安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街道黎阳路与东上线交叉口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MA47YCLQ5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Y3R8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鹤壁中安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丽水绿澄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鹤壁中安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中安起重搬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中安起重搬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3元,由原告鹤壁中安起重搬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