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民辖2号
原告: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92971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5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住兴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6094742X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原告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被告实施的黔西南州义龙新区综合体项目工程阶段性监理劳务费8万元;2.由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7584元;3.由被告***对上述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1日,经被告***撮合,原、被告签订《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位于黔西南州义龙新区综合体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工程规模约27万方(以实际量为准),每完成主体工程20000平方米支付一次监理费用。原告与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对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实施的工程进行监理。2019年12月31日,被告在实施工程量达20000平方米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被告却不予付款,经原告多次交涉无果。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付监理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建设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方式及单价:5.1总产值约27万平方米(结账时以实际量为准),单价为4元/m。约108万元人民币。5.2按主体工程每完成20000m支付一次。如被告违约,则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方法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原告至2019年12月31日已完成20000平方工程量的监理,而被告至原告起诉之日付款延期达108天,故应按照每期付款额8万元计算利息,即:80000元×4.35%×108天=3758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安龙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属合同纠纷。双方在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七条“争议解决”项下约定因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陈述了案涉合同的签订地系在兴义市,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安龙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黔2328民初20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兴义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履行《建设监理合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指《民事案件案由》中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其他六个四级案由。本案工程地点在新桥,不属兴义辖区,故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兴义法院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依法不属于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将本案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由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位于黔西南州义龙新区综合体项目工程进行监理,现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虽涉案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七条“争议解决”项下约定了因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案涉约定的管辖协议违法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
本案工程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在贵州省安龙县,该案应由安龙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安龙县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兴义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兴义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