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772号
原告: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92971G,住所:遵义市大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5日生,***,住兴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6094742XF,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