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4997号
原告车明月。
被告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明月与被告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明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明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明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车明月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