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7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果林。
被执行人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双楠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038.50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品儒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