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申宏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申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东游路59号东游大厦702室东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第三人: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雪山路75弄33号A幢4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温州申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2民初10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申宏装饰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申宏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