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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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2128号
原告:***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繁青路223号****G幢301室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7068764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职员。
被告: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雪山路75弄33号A幢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99JLJ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О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