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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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4732号
原告: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雪山路75弄33号A幢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99JLJ92。
法定代表人:姜微微。
委托代理人:李晖、陈松华,浙江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开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7BTG503R。
法定代表人:杨雪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回对被告浙江誉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4.50元,由原告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温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蓉璇
代书记员徐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