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9273号
原告:新沂市苏北化轻气体有限公司,住址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大桥西路段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小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雪山路******410。
法定代表人:潘雪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礼辉,男,约50岁,汉族,唐山市国顿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股东,住,住唐山市乐亭县/div>
被告:唐山市国顿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汀流河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郑礼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备制造基地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被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备制造基地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青洲,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沂市苏北化轻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睿建设有限公司、郑礼辉、唐山市国顿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新沂市苏北化轻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苏北化轻气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沂市苏北化轻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7元,由原告新沂市苏北化轻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都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