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9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858号金泰大厦1408室。
法定代表人:姚学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59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1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