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2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锦花路华广集团五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49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华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本案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华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