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民终1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四会大道南01号(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66840692。 法定代表人:李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高新区49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8472457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粤1284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元,减半收取3000.5元,由上诉人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喜跃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