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民初17157号
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高新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如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珊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