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5085号
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0Y。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694。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480.78元,减半收取计524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华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