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亿鑫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执29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住***视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革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皓民,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亿鑫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大**大北街**1—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507754895。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亿鑫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川14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货款342800元及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3221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4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